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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板遗留在体内,患者22年后成功索赔
发布日期:2015-10-29 12:54:34

    一块接骨钢板竟因医生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取走,遗留在患者体内达22年之久。近日,隆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纠纷,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。

    1988年6月,武某因车祸左腿骨折,当时被送到某医院做了接骨手术,次年6月,又在该医院接受了取出内固定物的二次手术。康复出院后,武某一直感觉患处不适,但总以为是骨折后的正常现象,可是日复一日,疼痛不但没有减轻,反而越来越重。2010年7月,她到医院进行检查,结果发现,植入体内的钢板网依然存在,只是不见了固定钉。气愤之下,武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。可是时隔多年,医院的病例等一些证据根本无法找到,武某很是苦恼。这时,突然想起当年肇事方怕武某反悔,把所有证据都拿走了,于是找到当年肇事者,在向其说明缘由后,肇事者拿出了所有证据。医院见证据齐全,又提出原告的请求已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。

  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武某于1989年6月在某医院施行内固定钢板取出术的事实存在,但医生当时只将武某腿上的内固定钉取出,未取出内固定钢板,造成内固定钢板在武某体内存留22年之久,因医院的重大过错,给武某造成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,对给武某造成的经济损失,医院应予赔偿,并应赔偿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。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,法院认为,因钢板一直在武某的体内存留,医院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,所以应从武某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,本案并没超出诉讼时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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